西藏自治区林业厅简介

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研究拟订有关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区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林业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防治荒漠化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实行宏观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查申报或审批林业建设项目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四、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申报和公报发布工作;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濒危物种进出口(境)管理和国家、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境)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害监测、防治、检疫。

六、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人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的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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