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高效运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调查取证、追踪溯源,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警示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4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玉林、贵港、贺州、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玉林市温某某等23人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流市民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仓库开展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白色编织袋装灰黑色固体废物约400吨,仓库外路边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废物约200多吨。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初步判断上述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第一时间将情况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北流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在北流市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的配合下,对仓库、车辆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安装视频监控、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
经调查,上述灰黑色固体废物系梁某1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后,经温某某、雷某某、苏某某等中间人介绍,将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昊海工业区一制铝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制铝厂产生的铝灰运输至上述地点进行处置。6月25—29日,执法人员对所有涉案铝灰进行了过磅统计,共计677袋,重657.99吨。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上述灰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经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温某某、雷某某以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为目的,共同合谋从李某某等8名铝厂负责人处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收取铝灰处置费。而后,温某某、雷某某又伙同苏某某、黄某某等6名中间人,联系北流市民乐镇梁某1等7名铝灰接收人。为非法运输铝灰到接收地点,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黎某某通过某货运平台信息员刘付某某发布的铝灰货运信息,多次安排运输司机将铝灰从广东、江西等省份运输到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南宁市良庆区,贵港市港北区、平南县,崇左凭祥市、宁明县等地点,最后交由铝灰接收人进行非法处置、倾倒。
另查明,李某某不仅将其设在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昊海工业区内的一间制铝厂产生的480吨铝灰交给温某某非法处置,还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队非法建设制铝厂,利用铝灰冶炼铝锭。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线索提供给贵港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2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线索,在西江农场八分场发现一非法铝灰加工点,现场查获878吨铝灰。调查发现,2021年3月起,当事人邓某某、李某某、梁某2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上线联系危废来源,通过某货运平台雇佣司机,多次从广东省、江西省的多家工厂转运铝灰至贵港市的加工点,经提炼铝锭后销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出动了6个专项工作组共53人,分别赴广东佛山、东莞、肇庆、中山、清远、江门和崇左、南宁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深挖出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23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犯罪链条。
北流民乐镇某仓库内存放的袋装铝灰
仓库外路边停靠的大货车上装有大量袋装铝灰
倾倒现场应急防护措施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梁某1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00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玉林、贵港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邓某某、梁某2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2年5月20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梁某1、苏某某、黄某某、刘付某某、黎某某等参与非法处置铝灰的2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某等4人另案处理。2022年10月31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等21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及撤销吴某某缓刑部分的判决。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承担511330.71元的赔偿责任,温某某、梁某1、梁某某在2045322.8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1、李某某等4名一审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并驳回其余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启示
该案涉及广东6个地市、广西4个地市、江西1个县,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涉案人员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两法衔接顺畅,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案例2:贺州市钟某某等3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4月,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驾校训练场内堆放的黑色物体散发出刺激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平桂区黄田镇某驾校训练场内堆放有几十个编织袋装铝灰(渣),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通过摸排、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锁定嫌疑人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
经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钟某某在广东省封开县肇庆市封开县某镇进行铝锭生产,产生大量铝灰(渣)。钟某某明知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为节约成本,以每吨80元至90元的价格交给吴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确认好堆放地点后,钟某某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雇车分批将铝灰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某镇运至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某驾校训练场和八步区莲塘镇某水泥厂内倾倒堆放。2022年4月,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共谋在训练场内采用挖坑过水的方式进行处理,因铝灰遇水散发大量氨气,被当地群众举报。经称重,2个案发现场查获的铝灰及铝灰与黄泥的混合物共计738.46吨。经鉴别,涉案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材料移交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4日,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2月9日,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令涉案人员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运输费、评估费等费用59.7537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一案双查”,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并加强与检察部门沟通对接,由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
案例3: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区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1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接到港南区应急局“一起火灾事故现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通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港南区八塘街道一家散发刺鼻气味的油品厂进行排查,发现厂房内堆存有8堆废油渣(原料)、100罐废油罐、2套压滤设备,无任何环保设施。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属于危险废物,立即提请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及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该油品厂的实际经营人区某某和该厂操作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区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2套废油生产设备,将废油渣冲水后进行压滤出油,再多次循环压滤出成品油,2023年2月投入生产。投产后,每日能从废油泥中压滤出废油1500—3600斤不等。
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现场采集的样品浸出液中的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均大于或等于1个样品,监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的标准限值,废料罐内的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过磅,10个存放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塑料油罐总重为10.02吨;90个残留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空油罐总重量为7.2吨,涉案的危险废物合计17吨以上。
压滤设备,无任何环保设施
对涉案物品进行采样监测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区某某以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提炼油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4月18日,港南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4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公安分局立案调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现场固定证据、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各部门反应迅速、协调配合、共同出击,合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4:桂林市雁山区黄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禄坊村桂竹公路边一废弃的铝锭加工厂内堆存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核查,发现该厂现场设备已拆除,无生产迹象,厂区西面废渣池中贮存有大量固体废物,废渣池边厂棚中也堆放6堆包装破损的固体废物,执法人员初步判断为危险废物,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含铝危险废物。
经查,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黄某等人未办理任何手续,从广东省佛山市采购约240吨铝灰渣,并利用球磨机、风机、地埋式熔炼炉等设备,从铝灰渣中提炼铝颗粒,再将铝颗粒高温溶解经磨具成型得到约40吨铝锭进行售卖,共产生二次铝灰约200吨,露天贮存在厂区内自建的无“三防”措施的废渣池中。
厂区内自建废渣池中贮存的不明固体废物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不明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黄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2023年8月12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对黄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拆除现场设备,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在初步掌握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将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无缝衔接,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推进。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多次进行会商,研讨案件侦查方向,助推行刑衔接工作提质增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gxhd/hygq/t17409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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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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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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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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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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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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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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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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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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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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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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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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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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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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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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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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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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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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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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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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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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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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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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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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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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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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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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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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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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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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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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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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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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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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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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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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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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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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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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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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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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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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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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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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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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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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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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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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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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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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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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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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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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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